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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水污染管理法規

香港空氣污染管制法規

香港噪音管制法規

香港廢物處理法規
香港水污染管理法規

香港水污染管理法規文件包括有香港立法局(會)通過的法例(ORDINANCE)和政府部門的附屬立法規則(REGULATIONS),主要有《水污染管制條例》、《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和《技術備忘錄》及有關的《水污染管制法令》組成。
香港沒有環境保護基本法,《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可以說是香港水域的一個統領水污染防治管制的第一層次的法案,法規內容重點在於香港實行水域污染管制的法律要求和管制權力的授予,在強調法律基本原則的同時對禁止水污染的行為作出界定,制定出有關的法律規定。
但它仍缺乏對實施方案的明確規定,因此,《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作為對《條例》的補充文件,著重詳細解釋和敘述《條例》中法律界定的意義和具體條款的操作方法,明確規範具體執行的規則,其中附上的12份“香港政府表格”,更為執行者提供了直接簡便的操作方法。
《水污染管制技術備忘錄》發表的標準,區別於不同地區及表面水與污水渠間的污水訂定各自的標準,不同流量亦有不同標準,旨在達到兩項目的,第一是確保公眾污水處理廠繼續安全和良好運作,第二是防止污水直接排入自然環境。

香港空氣污染管制法規

香港空氣污染管制法規從內容上區分是由兩類法規組成,即針對空氣固定污染源的法規和控制流動空氣污染源的法規,主要有《空氣污染衝制條例》(第311章)和《道路交通條例》(第374)及其有關的附屬立法。香港政府在1989年根據1985年維也納公約和1987年蒙特利協定書,開始履行國際義務,對損耗臭氧層物料的制造和進出口實行管制,頒佈了《保護臭氧層條例》。這三個主要法律奠定了香港空氣環境保護管理的法律基礎,政府的環境保護管理也是從這三個方面展開的。
因為空氣污染的方式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如生產工藝、生產方式、生產設備的技術水平,燃料的使用等,因而香港的空氣污染控制法規內容基本涵蓋了對香港地區產生空氣污染的污染源方面的管制和對香港空氣中主要污染物的管制。|
其中,對空氣污染設施管制的規例,對空氣污染物管制的規例,尚有一部份是關於空氣環境管理的條例。

香港噪音管制法規

《噪音管制條例》是香港噪聲管制的主要法律依據,法律內容基本涵蓋了香港地區除車輛、飛機噪音以外的所有環境噪聲問題。根據噪聲的類別,條例規定的法定管制有“檢控”、“建築噪音許可証”、“消減噪音通知書”、“測試產品通知書”多種管理制度,用以分別管制不同場所和類別的噪聲問題。
由於發出噪聲活動的形式多種多樣,有關的噪聲影嚮主要是以配套的“技術備忘錄”規定的技術性程序、標準進行評估,從而確定噪聲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造成的影嚮程度和限定該發出源“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管理當局作出評估之後,有關的規定主要反映在簽發的“建築噪音許可証”、“消減噪音通知書”上面,如發出噪聲聲級限定的操作時間及附上的有關特定條件不依照“許可証”和“消減噪音通知書”時必須依照辨理的技術性程序。

香港廢物處理法規

香港廢物處理法規內容廣泛,根據管制廢物的類型,幾乎每種類型廢物都有一項立法,因而廢物管制法規是由多項管制條例組成。在現行的有效廢物管制法例中,主要對生活、工商業垃圾廢物、禽畜廢物、化學廢物、有害液體物質、農藥剎虫劑、危險物品、放射性物質等的收集、清運、貯存、處理及處置,實行法律管制。並針對每種類型廢物收集和處理的特點,對廢物傾倒或丟棄的方式、貯存和運輸、處理的場地、設施等均一一立例管制。香港政府對廢物法制管理的目標是使廢物受到“由始至終”的管制,保障社會人士不致使各種廢物在貯存、收集、處理和處置過程中造成污染影嚮。